城市镜像.新闻汇总 2022-09-09

消息来源:四川在线 广大市民朋友们,您好:疫情防控,人人有责 现将拒绝接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法律责任告知如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二、依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 感谢您及家人的配合,让我们众志成城,齐心抗疫,共克时艰,早日恢复幸福美好生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