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镜像.新闻汇总 2022-07-30

消息来源:四川在线 近日,成都崇州法院审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原告某资产管理公司因借款人在其催款通知书上少写同意二字,导致败诉,痛失百万 1999年,崇州某电站与中国农业银行崇州市支行签订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向中国农业银行崇州市支行借款87万元 借款期限自1999年4月15日至2007年4月15日 该电站以其所有的设备及房地产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 承办法官认为,根据罗某某签字的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上的文字表述,债务人申明:已收到你行2016年8月26日签发的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罗某某签字仅表示其收到银行出具的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并未明确表示抛弃时效利益,同意履行剩余借款的归还义务,也未达成还款协议、签订债权确认书等 法官说法: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借款人在出借人债权催收通知书上没有明确表示同意还款的,债权人主张借款人归还借款不予支持 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系某银行格式条款,但只因少写了签收即表示同意还款的语句,某资产管理公司败诉,痛失借款及利息上百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