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镜像.新闻汇总 2021-07-22

消息来源:四川在线 7月1日,成都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物业合同纠纷为由,向新都法院起诉,希望小区业主左某支付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拖欠的物业费、电费、水费、垃圾清运费以及逾期违约金共计3355元 然而,经查,物业公司并无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向左某催告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拖欠的费用 新都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对业主左某就支付拖欠物业费进行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员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之规定,作出驳回物业公司起诉的裁定 该规定旨在给予物业服务人和业主直接沟通、协商的空间,也督促一部分因为各种原因忘记或暂时无法支付物业费的业主尽快履行义务,有利于双方直接解决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