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贷公司等7类机构不适用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
城市镜像.新闻汇总 2021-01-15
消息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张艳芬1月15日,记者从多个信源获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向广东高级人民法院下发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法释202027号,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经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 同时,董希淼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小贷公司等将按金融机构规制利率,并不等于小贷公司等在法律上就是金融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