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镜像.新闻汇总 2020-08-22

消息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再添新砝码 注册制下,欺诈发行的发行人将被监管部门责令回购股票 昨日,证监会就新起草的欺诈发行上市股票责令回购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下称实施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该办法共十五条,明确了欺诈发行情形下,责令回购的价格、对象、程序等内容 证监会还在实施办法的起草说明中,对以下问题作出了进一步说明:首先,实施办法适用于注册制下股票发行人欺诈发行并上市的情形,包括了IPO、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等各个环节中的股票发行行为;根据新证券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回购仅限于股票,不包括债券、存托凭证等其他证券 最后,责令回购与先行赔付都是为受欺诈发行损害的投资者提供一种简便、快捷的救济途径 如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就赔偿事宜先行主动与投资者开展了协商并进行赔付,实质上已经实现了责令回购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制度目的,证监会不必再作出责令回购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