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镜像.新闻汇总 2020-07-12

消息来源:新华网 借条上虽未约定利息,但如果借款人连续有规律地返还借款,足以印证存在口头约定利息并已实际履行的事实,应视为有息借款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对借款人连续有规律地返还借款推定为存在利息约定,依法判令被告郑某返还剩余本金49.7万元,并按月息两分的标准支付后续剩余利息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4日,郑某因急需资金周转向耿某借款170万元 同年7月14日,郑某返还借款120万元给耿某,双方经对账,郑某此时拖欠耿某借款本金50万元整,并于当日向耿某重新出具借条一张,写明:今借到耿某人民币伍拾万元整 而郑某辩称本案借款系无息借款,与其实际按月如数支付利息的行为相背,不能构成有效抗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