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镜像.新闻汇总 2020-06-30

消息来源:新华网 新华社北京6月29日电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促进化妆品产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申请进口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进行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的,应当同时提交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已经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以及境外生产企业符合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资料;专为向我国出口生产、无法提交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已经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的,应当提交面向我国消费者开展的相关研究和试验的资料 第七十九条本条例所称技术规范,是指尚未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制定的化妆品质量安全补充技术要求 第八十条本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