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镜像.新闻汇总 2020-06-02

消息来源:四川在线 四川在线消息李玲 记者 刘春华近日,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中,因当事人宜宾某公司故意作虚假陈述,依法驳回该公司的上诉请求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5万元的决定 原告李某与被告宜宾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李某为证明宜宾某公司违约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另一案件宜宾某公司起诉李某的庭审笔录,该份庭审笔录中详细记载了在此案件中宜宾某公司与案外人刘某签订的白泥购销合同,该份合同上约定宜宾某公司向案外人刘某每月销售不少于20000吨粘土的材料 当事人在参与诉讼活动时,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并履行诉讼义务,实陈述案件事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