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镜像.新闻汇总 2020-02-12

消息来源:四川在线 四川在线消息(记者 任鸿)2月12日,记者从南充市人民检察院获悉,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首批十个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涉及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暴力伤医、制假售假、哄抬物价、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等七类犯罪,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前介入的一起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入选 该案犯罪嫌疑人孙某某系湖北武汉市某医院护工 1月20日,孙某某随妻子、儿子、儿媳和孙女驾车返回南充市嘉陵区吉安镇 1月21日,孙某某在吉安镇3社吃坝坝席,期间接触多人 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